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办法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所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这里需要注意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所列的其他优惠事项是在税务机关后续随时要求提供时,随时提供。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要求纳税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提供资料,纳税人可以不提供。
但是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无论主管税务机关要没要求做这件事,都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所以,如果你是上述企业的财税人员,千万别忘记汇算清缴后做这件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