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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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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著作权是一样的吗?很多忍关于版权登记存在一定的误解,难以辨清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术语从词源来看存在很大差别。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版权”这个词语来自英文“Copyright”,版权在我国与著作权的意思是一样的,版权其实就是指著作权人对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版权一开始侧重于保护的是图书印刷出版者的复制权,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版权也在进步,版权所保护的范围延伸到作者和得到授权或转让的权利人身上,逐渐形成了现有的法律框架。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大清著作权律》,而其用词对学界以及之后的版权法律都有深刻的影响。现如今,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中国仅限于学理概念的讨论,而在实际内涵上是一致的。
“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术语从词源来看存在很大差别。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
“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
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和,“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差别也在缩小。……不过,版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诧异毕竟没有消失。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迁著,P29。
我国的法律主要是从日本“借鉴”过来的,而日本又是接受的德国法律体系,而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上面规定了“著作权”和“版权”系同义词,但是在叙述时还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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