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标注册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商标的形状、含义等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是否存在相似。但是注册商标中还有一些绝对申请禁止条款,作为知识产权+项目规划—真正专家带大家来看一下这些绝对申请禁止条款有哪些?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 夸大宣传,是指商标对指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描述超过了其固有成都的范围,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误导消费。例如“极品”商标用在矿泉水上,让人误以为该款矿泉水质量非常好,达成无人能及的地步。
(三) 使用历史人物姓名的,由于历史人物社会知名度非常高,所能带来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非常大,所以难免会出现被抢注的情况。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的姓名权。但是该条中的姓名权仅仅指向在世的知名人物的姓名。对于已故的历史人物姓名权的保护,通常就会运用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或者无效。这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历史人物具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甚至已经成为社会某一部分群体的精神支柱,因此如果真的把该类人物的姓名当作商标使用,会给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恶劣的影响。
(四) 不符合道德文化的,一味地追求个性而忽视商标内涵是绝对禁止的。
(五) 具有宗教方面的不良影响的,尊重各个民族、各个宗教的文化信仰是我们国家坚持的准则。在申请商标时,也必须尊重各个民族、宗教文化,不能为所欲为。例如把一些宗教偶像申请为商标。把宗教文化偶像、代表作为商标使用,会极大的损害信仰这些宗教的群体的心理情感,不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当然要禁止申请。
(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在进行商标注册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关知识,最大程度上避免问题,提高成功率。